诉源治理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解决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诉源治理”这一概念。何为“诉源治理”?“五五改革纲要”并未给予进一步的解释。笔者经搜索国内各文献,鲜有人对“诉源治理”这一概念进行解析,仅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撰写的文章中搜索到:“‘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笔者认为,“诉源治理”重在强调“源”,纠纷性质为“诉”,手段为“治理”,可理解为对诉讼纠纷的源头化解及处理机制。最高院提出强化诉源治理,即是从法院视角下,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采取引领、分流等各项举措。

一、法院在诉源治理实质化过程中角色定位的优劣分析

1.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优势价值分析。从职能定位角度来讲,法院是化解社会纠纷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能,司法解决是当今社会化解纠纷最权威的方式。从专业化角度来讲,法院作为专门化解纠纷的司法机关,无论是庭室设置或者法官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的能力都是专业的。从效率角度来讲,法院调解可以跳过诉讼中纷繁复杂的程序限制,仅就纠纷的矛盾点直接进行讨论和评判,节约了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也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效率。

2.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局限分析。从社会治理效果而言,法院并非是基层治理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在很多纠纷化解工作中不足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熟人社会里,刚硬的法条有的时候不如熟人的几句规劝来得更让当事人心服,司法解决并非是化解纠纷最好的方式。有些前期未处理好的纠纷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调解无果后依法裁判,但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在后期执行中引发群体性事件。有些涉及群体众多、社会覆盖面大的案件,党委、政府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组织力量更具优势。治理效果更彻底,这也是在党委、政府还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中得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很少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诉源治理应当是构建由党委政府主导、多方协调、统筹发展、合力加强调解技能培训的组织格局。法院在诉源治理过程中有其局限性——司法功能的有限延伸,法院应当是提供指导服务、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助推调解队伍专业化发展、行使终局司法裁决职能的角色定位。

二、法院视角下当前诉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存在的问题。就目前现状而言,主要表现在:诉源治理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行业的能动性与专业性;诉源治理过程中调解能力不强,覆盖面虽广,但业务精度不够;诉源治理过程中民调组织专项运行经费不足,缺乏提升调解员技能的长效培训机制等。

2.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专业资源未能充分利用。我国社会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复杂的纠纷类型迫切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诉讼并非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仲裁机制的参与度不够;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律师专业化队伍未能充分利用。

3.其他方面的问题。如诉源治理过程中配套程序衔接不畅,当前大部分调解机制的运行仍属各自为政。当事人社会心理的变化与“程序选择权”的相关性,在熟人社会背景下,当事人基于乡风、民约和道德约束,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脸”的事,进而产生“厌讼”心理,当事人倾向于通过相对平和的调解模式解决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员的频繁流动,熟人社会逐渐转换为陌生人社会,当事人社会心理逐渐产生变化,陌生人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当事人不再耽于他人“指摘”,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活动区域跨市甚至跨省,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时也会存在用不上力的情况。

三、诉源治理的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解决路径

1.多方联动构建系统化诉源治理力量。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同时发挥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和技术性,对诉源治理中其他调解主体进行业务上的培训与指导,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法院指导服务、多方协调、统筹发展的组织格局。

2.理顺诉调对接衔接。一方面,加强与各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引导调解员进驻法院,作为法院与各调解组织的联络员,随时接受法院法官的指导,并对到法院准备立案的当事人给予及时的引导,引导当事人选择相应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另一方面,强化法院的指导、监督作用。各调解组织可联系法院对特别复杂案件进行全程指导调解,包括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同时法院也可以及时询问相关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方便法院的裁判。调解组织可以参与到法院的庭审和调解的过程中,让其熟悉诉讼流程,并进一步学习调解方法和技巧,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对调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实务指导。最后,法院要加大对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监督,确保其公平和正义,防止纠纷解决的随意性,提高非诉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3.加强调解技能培训,助推调解队伍专业化发展。成立规模化、专门化的调解技能培训班,邀请经验丰富的资深调解员对各调解机制中的调解员分类进行指导培训。以经验交流、情景模拟的方式传授调解技巧,以老带新,以促进全县调解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帮助新进调解员尽快适应调解工作。

4.数据互联与价值挖掘。数据采集和分析是提升诉源治理的重要因素,诉源治理工作中容易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各方在诉源治理方面中化解多少案件、问题集中于哪些方面、需要补强何种力量、需要查摆哪些漏洞,法院需要基层组织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何种环节介入,通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数据不通,各方的优势价值无法得以挖掘,劣势无法补足。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对称,将有利于诉源治理的数据得到深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