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要素式审判问题研究

类案要素式审判问题研究

引言:

​ 如何革命性地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作为应对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项改革性举措和创新性工作方法,要素式审判自2012年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其辖区实行,已在全国诸多地区探索实践、开花结果。但对于要素式审判的内涵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实效性等,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未作出明确界定,客观上又制约了要素式审判工作模式的进一步推行,也难以充分发挥出要素式审判的特点和优势。本文从南京市两级法院学习、实践、完善、推进,尤其是以信息化技术对传统要素式审判进行升级改造的探索过程出发,对要素式审判工作方法进行总结和再思考,以期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现行诉讼制度框架内化解人案矛盾、规范审判程序、优化繁简分流、实现快审快结找到可行的方法路径。

一、要素式审判的时代背景

(一)案多人少

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登记立案1323.6万余件,同比增长20.41%;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0.2%,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1.5%,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23.5%。近年来,南京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2011年-2015年逐年上升幅度分别为8.74%、3.92%、8.72%、8.86%、24.75%,2016年1-9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71837件,同比继续上升13.6%,是2011年全年(129107件)的1.33倍,也就是说5年内案件量增加了近80%。

审理案件是智力体力相结合的复杂劳动,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意味着办理案件的时间成本越来越高,劳动量越来越大,智力与体力投入越来越大。传统破解这种困境的主要做法就是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即增加法官数量。依此匡算,案件数量增加80%,法官的数量至少应该随之相应增加。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深入落实,法官数量减少应当是大势所趋,南京法院2011年一线法官为821名,2016年10月员额制改革后首批入额法官仅720名(不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这意味着劳动量(案件)增长80%,劳动力(法官)却减少了12.3%,粗浅计算就是法官工作量人均增加105.25%。不可回避的是,当前的劳动者(法官)的智力支持和体力支出已经是满负荷状态。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办案模式与方法,就会造成法官身心疲惫,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如果不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寻求相对高效的审判方法,必然不能有效应对人民法院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繁简分流

从1982年民诉法试行至今已有30多年,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经两次修订,但所确立的基本审判模式没有大的改变,庭审采用法官、当事人、书记员“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方式,案件审判采用承办法官个人全流程“包办”的模式。传统的案件承办模式,辅助人员在庭审中参与度极少,承办法官疲于应付,审判质量效率受到影响。案件个人承办制的管理模式,必然形成一大批法官“对付”一大批案件的人海战术。案件的“繁”或是“简”,在分案阶段有时较难区分和把握。法官不论资历深浅、能力大小,在个案中从事着同样技术级别的劳动,高水平法官也处理部分简单案件,履行着必不可少的程式化的事务性工作;审判资历较浅的法官也会遇到部分复杂案件,在个案中承担着正确裁判的重大职责,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实践中较难落实到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让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庭审、合议、裁判等裁断性事务,才能保证审判高效和裁判质量。

(三)类案审理

经济学认为,分工能够提高效率。因为分工导致劳动者从事同一劳动重复次数的增加,会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对于司法工作也同样适用。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基于专业化审理的需要,法院内部业务部门的划分越来越细,以南京中院为例,民商事条线就分为民一庭(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商事案件,其中破产案件由专业合议庭审理)、民三庭(知识产权案件)、民四庭(房地产案件)、民五庭(劳动争议和涉外商事案件,其中涉外商事案件由专业合议庭审理)、金融借贷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8个部门。法院内部人员流动较频繁,有的新进法官、初任法官等未能吃透案件审理要素,庭审重点把握不准,对当事人引导不力,导致办案过程中经常被当事人左右裁判思路,既浪费时间,也无法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突发性、群体性的批量纠纷案件大量产生,尤其多发于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非法集资、商业租赁等领域。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深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全面铺开,类案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经常被放大于公众视野之下。对于大量多发、性质特点比较集中的类案,有必要通过条线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审判行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类案高效高质办结。

二、要素式审判的理论依据

(一)要素式审判的基本内涵

要素指的是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从法理学上讲,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询问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行为,实质是为个案裁判“提取”各项法律构成要素的过程。[ ①]

所谓“要素式审判模式”,指的是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取类案审理中必备的事实要素,简化无争议要素审理程序,重点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工作方法。要素式审判围绕案件要素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制作裁判文书,一般包括立案及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文书三个工作阶段。[ ②]

表一:要素式审判基本流程

第一阶段:填写要素表。类型化案件的事实要素一般由法院整理、归纳,并制成要素表,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特点对要素表中的要素进行删减和补充。要素表由立案庭和业务庭的法官助理分别指导原、被告进行填写,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开庭前根据双方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归纳出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并将争议事实归入对应的争议焦点项下。

第二阶段: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便于当事人逻辑连贯地表达意见和法院查明事实。在此阶段,先由法官概括争议焦点,并将要素表反映的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然后对各争议焦点项下对应的有争议事实,组织原、被告围绕争议要素展开调查,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无争议事实无需举证。

第三阶段:要素式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的结构仍然是诉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三部分。与现行裁判文书的区别主要在于省略诉辩意见中的事实理由和无争议事实的证据交代,突出对有争议事实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判决理由则围绕原告诉请和被告抗辩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进行阐述,不涉及对争议事实的认定理由。以上三个阶段始终围绕要素进行,并且相互关联。要素表是要素式庭审的基础,要素式庭审的结构又成为要素式文书的文脉。

(二)要素式审判的法律依据

从合法性方面来看,首先,要素表可以归结为当事人陈述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当事人在要素表中填写的各项法律要素,经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4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9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禁反言”作了明确规定。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审前程序并不仅仅发挥着为正式庭审活动而进行必要准备的单一功能,由于将原来早先在诉讼审理程序中所做的程序事项提前至审前阶段,从而使审前程序功能日益完善,为明确事实争点而进行的证据的收集、发现与信息的交换都可能对当事人的诉讼立场和观点带来实质性影响,加之程序规则本身会对当事人的一些不作为行为产生制裁性效果,使得审前程序自然或者不自然地成为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有效程式与手段。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主要载体,通过要素式写作区分争议与非争议问题,强化争议焦点的说理论证,符合审判逻辑和司法推理规律,正是当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重要举措。

(三)要素式审判的功能分析

要素式审判的推行,核心在于要素表的填写。近十年来,我国以当事人主义为取向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在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未能实行,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不强,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发挥不到位,其请求或主张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纠问”而得以开示,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还十分明显。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问“有什么财产”、“谁买的”、“在哪里”、“价值多少”等,这个纠问导引过程实质是案件中“财产”要素的提炼过程。审视起来,这种“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提炼方式,过程繁琐、不够客观、当事人经常在陈述后反悔;有的法官“即兴发挥”顾此失彼,不能针对争议要素把工作做到位;有的书记员与法官配合不密切导致记录失误。问题的关键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法官、法官助理的大包大揽往往呈现出力不讨好结局。

当前,公民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对于诉讼中一些常识性法律事务,大部分当事人自己就可以理解其中的法律意义与基本含义,或者接受简单的指导即可理解。同时,社会法律服务已经相对普及,媒体、书籍、网络等参考信息颇多,各地法院的便民诉讼服务功能日益健全。这就使得涉诉群众接受要素式审判方法有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三、要素式审判的实践探索

(一)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的实践情况

深圳中院是全国较早开展要素式审判的法院,并专门编撰了《要素式审判指南》一书,详细列举了多种类型案件的诉讼要素表、庭审规范和裁判文书模板,包括继承、离婚、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运合同、著作权侵权纠纷、欠缴物业管理费、欠缴租金、拖欠工程款、延期办证、延期交楼、劳动争议等诸多案件类型。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新闻报道来看,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多是选择一类或几类特点比较突出的案件类型开始试行,再逐步推开。山东高院还将改革范围扩展到行政审判领域,针对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5类行政案件开展要素式审判[ ③]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要素式审判进行了系统总结,出版《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一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款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内容。

表二: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

单位开展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
深圳中院继承、离婚、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运合同、著作权侵权纠纷、欠缴物业管理费、欠缴租金、拖欠工程款、延期办证、延期交楼、劳动争议案件
广东省佛山中院[ ④] 道交纠纷、劳动争议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 ⑤] 道交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区法院[ ⑥] 民间借贷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法院[ ⑦] 道交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法院[ ⑧] 离婚、借贷、人身损害、道交纠纷
四川省成都中院[ ⑨] 知识产权侵权
山东高院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等行政案件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款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⑩]

南京中院自2013年开始要素式审判改革,主要由市法院业务部门牵头,以条线指导方式在全市法院推行。其中,行政执行局2013年10月发布了《征地拆迁非诉审查案件要素表》;民二庭2014年3月发布了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三类案件《要素表》及《裁判文书格式》,并在2016年3月全市法院商事审判条线例会上讨论完善。民五庭2013年10月在江宁法院试行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审判模式后,2014年4月中旬在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条线全面推行,2014年7月即通报改革推进情况,其后不断总结调研,2014年第4期《金陵法苑》杂志策划了劳动争议要素式审判专题研讨活动。民一庭也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积极探索相关要素式审理模式,以培训方式进行交流。部分基层法院在市法院统一部署的基础上,还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开展了一些“自选动作”。

表三:南京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的主要内容

部门开展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文件
行政执行局征地拆迁非诉审查案件关于印发《征地拆迁非诉审查案件要素表》的通知
民二庭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关于在商事条线试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三类案件《要素表》及《裁判文书格式》的通知
民五庭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审判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一庭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交案件
鼓楼法院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关于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在审判实践中的使用情况报告》
江宁法院金融借款、买卖合同、交通事故、商品房预售、物业费纠纷、劳动争议关于实施民、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的工作方案

(二)要素式审判的主要优点

从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审判的经验来看,要素式审判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漏查事实的情况,这可能是当事人自身疏忽和法官经验不足共同导致的。要素表对类型化案件的基本事实要素在庭前阶段作了预先整理,交给双方当事人填写,可以帮助原告进一步厘清权利主张的思路,[ 11] 可以帮助被告完整并且具体地了解原告权利主张的思路,双方为诉讼对抗所做的准备会因此而充分。正如有法官表示,“采用要素式审判模式之后,一个直观的感受是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在庭审中并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原因我想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已经意识到该份证据跟争议的事项没有关系。” [ 12] 在庭前阅卷阶段,通过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法官已了解双方对于案件所涉及要素的主张,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项已经明了,归纳起来相对容易,也不容易遗漏。

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庭前填写要素表,实际上就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就案件主要事实发表意见、进行无声交流讨论的过程。而在庭审阶段,法官紧扣要素表进行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思路清晰,提交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的针对性均会有所提高。“只要话题稍一扯远,马上会被自动拉回到正题上来。”[ 13] 法官根据双方填写的要素表对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三方形成共通认识的过程。在庭审阶段,在要素式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制作思路与庭审思路是高度一致的,所以文书完成起来要比传统模式下快的多。总体来看,整个诉讼进程在要素的指引下得到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 14]

三是有利于促进服判息诉。首先,要素表的设计形式和填写过程,可以促使当事人明白,拥有案件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人本人,就同一事实与其产生分歧的是对方当事人而不是法院。其次,要素式庭审对决过程中,提出什么样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法院对双方分歧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双方对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论基础上的,并且法院的判断直接受双方对论的拘束。最后,在要素式裁判文书中,强调了法官的回答义务。法院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理由,需要在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按照争议要素的顺序逐个给出,并且需要针对原、被告双方发表的举证和质证意见进行,这样更能让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得到一个直接而且明白的答复,同时,也能帮助法官克服一些坏的习惯,比如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只罗列证据而不做分析、随意剪裁诉辩意见、说理避重就轻,等等。可以说,要素式审判模式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到了一个明确的高度,这种主体性的突出,客观上可以给当事人一种暗示:只要当事人积极地参与诉讼并付出努力,就能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自己的主张就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同时,由于强调了法官的回答义务,当事人即使不能获得预期的利益,也会因为实质上参与了诉讼过程而增加了对裁判的接受度。[ 15]

(三)推行要素式审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要素表的填写质量。一些当事人和律师不了解、不重视要素表的作用,或者存在怕麻烦的心理,导致部分要素表填写质量不高,尤其是被告方当事人自觉填写率不高。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律师或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和技巧考虑而避重就轻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的情况。如果由法院指导填写,是由立案庭负责还是业务庭负责,法院内部也存在争议。在立案登记制不断深入、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之时,各部门都不愿意增加新的工作量。如要素表的填写质量不能保证,以提高办案效率为目的的改革反而拖了效率的后腿。调研过程中就有法官明确表示“如果填写第一步的时候不能顺利推进,反而不利于简化庭审,还会增加法官的额外工作量”。

二是部分法官参与意识不强。年轻法官在案件审理当中,有时候会理不清思绪,通过要素式审判的指引,起到较好的归纳争议焦点和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一些法官,尤其是资深法官,已经形成了固有的办案方式,在庭前阅卷中,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捕捉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重点、难点,因此,不愿意受要素表的约束,采用要素式审判的积极性不强。如商事审判条线举办的要素式审判经验交流会中,有的法官就表示“个人不太愿意用,它(要素表)限制我的思维方式”、“要素式审判如果能达到简化工作量的目的,应当推行,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应当慎重”、“其实我们案件审理的并不是这些要素,而是针对双方的争议”、“是改革促进审判工作,而不是审判工作配合改革”等。

三是某些类型案件适用效果不明显。要素式审判改革主要适用于能够提炼出基本要素的类型化案件,并非对所有案件都能普遍适用。同时,要素表也只是对类型化案件的基本事实要素在庭前阶段作了预先整理,无法顾及个案可能包涵的全部事实要素。有经验的法官都知道,有些事实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比较微妙,需要随着庭审的展开才能确定是否需要作为事实要素在庭审中加以明确,如果过早就把它们作为事实要素固定下来的话,可能会对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涉产生拘束。还有,当事人在庭审中虽然是围绕法官提出的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但当庭出现争点修正和变更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有可能涉及到新的事实要素。因此,要素式审判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灵药,对于这些潜在的事实要素,法官仍应时刻保持警觉。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在破解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其中第12条、第15条明确提出,“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虽然要素式审判实践与理想状态尚存在一定差距,但可以肯定的是,要素式审判模式改革所要表达的价值和理念,与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完全切合,它在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在促进审判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方面,在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方面,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深化要素式审判改革的方向选择

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诉讼程序的优化与完善,也涉及到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跟进与落实,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必须统筹推进。就要素式审判改革的推进而言,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案件类型的选择

要素式审判作为一种旨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审理模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判决说理的充分性为代价的。因此,并非所有案件的审理均适用要素式审判。我们认为,要素式审判应只适用于法律关系清晰、法律事实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具体的案件类型上,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人身权纠纷、借贷纠纷及部分合同纠纷,双方争议标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清晰,故简化庭审程序,省略文书说理,不仅不会妨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且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也有利于迅速定纷止争,让双方当事人早日脱离诉讼泥潭,稳定社会关系。当然,在这些类型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虽然争议标的不大,但事实分歧较大、案件难以迅速查实的情况存在,因此要素式审判的运用应当在案件类型的基础上,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宜一概而论。

对双方争议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则不宜适用要素式审判。如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典型的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破产清算纠纷以及证券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特殊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以及物权纠纷等,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类型新颖,法律事实较难查清,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的充分展开,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等,才能让案件事实逐渐得以查清,裁判文书也需要进行充分说理,以树立纠纷的解决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与判断。因此,各条线、各基层法院在确定运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时,应充分考虑到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

(二)要素表的设计与填写

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应具有比较鲜明的要素特点,要素表的设计应简明、实用、灵活、通俗易懂,让当事人自主或通过简单指导即能看懂、读懂,如内容太复杂、专业性太长,容易让当事人或代理人产生抵触情绪。表格涉及不到的特殊内容,可用通用的空白“备注表”供当事人继续填写。如我院民五庭设计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要素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要素共15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要素20项,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纠纷22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纠纷要素4-7项,要素最多的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要素共27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申请仲裁情况5部分,条目逻辑比较清楚,填写内容基本在1-3页,当事人配合度较高。调研中法官曾提到,2014年12月,上级法院民事条线下发了《人民法庭类案审理要素指引(一)》,对于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大帮助。但部分案件的要素信息表设计过于复杂,如离婚案件共涉及当事人信息及背景资料、婚姻基本情况、婚姻危机分析、对婚姻危机的自我认知、矛盾的处理和化解等100道题目,其中选择式和开放式各占一半,更像一份调查问卷而非诉讼要素表,法官和当事人均表示没有耐心看完,更不谈填写。要素表的设计是第一阶段基础工作,“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亦可不断调整完善,以保证当事人愿意填、法官愿意用,这样才能保障要素式审判高效运行。

如何引导当事人充分填写表格也是要素式审判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目前,要素式审判尚属于法院内部的繁简分流改革措施,并无明确依据强制当事人填写要素表作为立案材料。为了便于改革的施行,我们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宣传推广:一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以宣传海报或单页形式介绍要素式审判并提供各类型案件要素表,设置现场填表区域,在区域内显要位置张贴要素表填写范例。立案人员对于本院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主动提示原告填写要素表。指定经验丰富的审判辅助人员专职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如法院人手不够可建立志愿服务机制,从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学院师生等群体中选任志愿者轮流值守。二是通过审判部门与一些行业组织的良好沟通协调机制,在这些行业组织中率先推行要素式审判。如我院金融庭已与金融行业协会达成协议,全市各大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时均一并提交金融借款合同要素表。律师协会、医疗行业、保险行业、物业服务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等也可以考虑合作。原告填写后,审判辅助人员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应当将原告填写的《要素表》复印件送达给被告,并指导被告填写相对应的事实要素,当场填写完毕即可提交,不能当场提交的在答辩期内提交。三是如当事人坚持拒不填写要素表的,法官也不应强行要求。在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无争议实施予以确认,对有争议事实重点审查,同样亦可实现要素式审判的效果。

(三)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分工协作

《繁简分流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可以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这在本质上与要素式审判所强调的先行固定相同要素、突出争议要素的庭前准备要求是相吻合的。

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大幅较少,如我院在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含增补)后,311名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仅186名入额,多数未入额人员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而我院本着“一庭一书一审一助”的原则,基本实现了一个法官一个助理的配置。结合要素式审判工作的开展,可以将填写要素表与庭前送达、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要素、确定庭审重点等审前程序有机结合,由有审判职称(已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但未入额的)的辅助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确认要素表格,梳理案件要素,及时固定相同点,归纳争议焦点,报请法官是否开庭。在管理考核中,还可以将辅助人员是否已最大限度做好审前程序的所有事务作为考核节点,避免责任不清、工作推脱。法官要树立“要素思维”,在庭审时通过要素表显示的要素信息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庭前总结,对无争议的要素适当陈述后直接确认,着重围绕争议焦点(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法庭调查程序。如此,法官与法官助理科学分工、密切衔接、协同配合,提高庭审效率。

(四)要素式庭审的开展

庭审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一种程序安排,如何科学确定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既决定与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又关系到审判效率能否真正提高。推行要素式审判主要是为了实现类案审理的流程化,落实“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案件分流要求。从各地开展要素式审判实践来看,均强调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规定:采用要素式庭审方式的,可在庭审时围绕要素进行调查和辩论;当事人已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法院在审理时对无争议的要素,无需进行质证而直接予以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重点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庭审规范》规定:1.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2.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3.被告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时先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下内容:“根据本案的案件特点,今天的开庭采用按要素逐项审理方式,对于相关案件事实的调查及法律理由的阐述均包含在对要素的审理之中。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对以下要素进行审理。”然后由法官将需要审理的要素一一说明,说明时可以使用要素表中的序号,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庭所确认的审理范围有无异议。4.对案件相关要素审理完毕后,法官需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庭审活动已经包含了本案所需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工作”,并询问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5.让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等。

多数法院在设计要素表时一并制作了庭审模板,便于法官庭审参考。如我院民五庭在《关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审判的工作方案》中载明,“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应当参照“要素式庭审”模板,以《要素表》中所列的相关事实要素为主要线索,逐项进行审理。对各个事实要素的审理应当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依次查清,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无需分割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应当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应当重点审查,记载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过程。”

(五)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制作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提出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法律文书。要素式文书对于无争议的要素(事实)用一句话概况,不再分开陈述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意见。在具体写作方法上,要素式文书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说明”中提出,其他要素式文书可以参照所提供的文书样式进行撰写,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16]

我院民五庭在《关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审判的工作方案》中亦有关于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规定:“制作判决书时,审判人员应当按照<要素式文书>模板的格式,依序撰写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裁判理由及依据三个部分。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应当围绕具体的事实要素展开,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可以直接叙述双方认可的内容,无需列明证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需分别列明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意见、法院认证意见及理由。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应当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逐层阐述。说理部分,一般应当先写明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再引入本案事实小前提,然后推导出裁判的结论性意见。”民二庭在《关于在商事条线试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三类案件<要素表>及<裁判文书格式>的通知》中所列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则是在“本案相关情况”中根据要素表填写内容逐一列举,总结“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x项,第x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并针对争议事项再进行认定和分析。

(六)要素式信息技术的使用——一键式自动生成裁判文书

随着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结合网上立案、要素表的填写,要素式审判可在流程化、数字化方面下功夫,为法官提供更多快速制作要素式文书的便利。如在网上立案页面,根据案件类别,将诉状与要素表合二为一,制成范本供当事人填写,诉状和要素信息可以直接进入电子卷宗。各条线制作的要素式庭审提纲、要素式裁判文书模板均可引入供法官选择使用。技术部门亦可开发要素信息关联提取功能,将当事人在诉状和要素表中填写的信息点在庭审笔录、文书模板中自动生成、应用,进一步为法官提供便捷服务,使法官从“要我用”逐步转化为“我要用”。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升级改造的司法实践为例,最大程度地发挥现代要素审判方式在提高司法效能方面的推进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初始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一套基于法律语义分析技术,通过对起诉书、要素表、庭审笔录等各类前置数据进行智能判断分析后,按照文书样式要求,一键式生成判决书等各类裁判文书的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经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该软件在提高类案审判效率、缓解人案矛盾方面的成效显著,赢得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一致认可。具体经验如下:

第一、以大数据时代的现代信息理念为引领,依托现代科技将大数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智能审判。因南京鼓楼法院地处城市中心区,一线法官的工作饱和度已濒临极限,如再按传统方法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已渐显竭泽之势,边际效益递减。而自2013年南京市两级法院推行网上办案以来,案件信息化录入等基础性工作已全面落实,具备了将这些大数据通过软件予以运用,进而服务于后续审判工作的能力。因此,南京鼓楼法院在对类案、批案等简单案件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服务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当事人需求为基点开始了与软件公司的合作,通过对部分量大难度小但模式程度高的案件进行智能化识别,最终实现一键式生成文书。

第二、将该软件的研发视作对传统要素式审理方式的现代化升级改造,着力发挥其对类型化案件的处理能力。要素式审理方式虽对原有审判模式进行了改革并取得成效,但从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该审理方式的操作仍处于传统范畴,未与信息软件技术相融合,使得法官运用要素审理方式之后仍需在各类要素表之外辅以较多的人工核对成本,整体功能发挥受限。南京鼓楼法院正是在目睹传统要素式实践的诸多瓶颈及困顿的基础上对传统方式进行改造,故其在设计文书生成软件内置模板之初,就非常注重吸取全国各地法院的经验及教训,极为重视各类案件要素表的设计,使其从设计之初就能满足现有文义识别技术的需要,便于软件自动识别、提取及整合,进而在后期的工作中减少人力投入,提高运转效率。

第三、使该软件的研发着重于锁定法官核心工作量,并内化地区分员额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参与路径。以基层法院为例,今后“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团队模式将成为案件处理的主力模式,也是下一步审判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将法官从不必要的司法事务中剥离出来,科学合理地锁定法官核心工作量,同时尽最大程度发挥司法辅助人员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帮助作用,是软件设计时必须考虑到的重点。因此,南京鼓楼法院在软件研发过程预先设想到这一点,将文书生成分为有争议版本与无争议版本两种,且开发了辅以法官认证争议证据及事实的分项处理系统,以及与庭审笔录中的争点辩论意见相关联的页面显示功能,让法官能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事务,避免遗漏。

第四、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注重最大化地发挥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深度及热情,并辅之其规范化的参与方式。经实地调研,随着司法公开向纵深方向的发展,各类诉讼参与人对于诉讼活动的熟悉度与了解度增加,他们对诉讼进程也有了一些新需求与新期待,甚至也想以一种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方式参与到推动诉讼的进程中来。反观法院,在人案矛盾愈加突出的当下,如再仅沿用以往内部挖掘潜力的方式显然已不符合现实发展需要。面对当前各方面的司法状况,转变传统诉讼服务观念,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参与深度,使各类诉讼参与人以一种规范的方式更多更深的参与到诉讼进程中来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事务,已成为今后法院化解各类纠纷的趋势所向。因此,南京鼓楼法院在软件研发过程中,通过格式化诉状及案由要素表的设计,提供给当事人一条规范参与诉讼的途径,使其既能突显出自己的参与度,又能不失诉讼之规范性,且能通过文义识别技术为后一阶段的诉讼进程所用。

通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试用法官切实感受到了这种现代要素审理方式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实际作用,不仅极大地节省了法官草拟文书初稿的精力与时间,特别有利于刚入行的助理审判员及法官助理尽快熟悉类案审理流程并在内心形成固化的类案审理思路,同时也极大地优化了法官传统的文书撰写方式,使法官能够有的放矢,将主要精力用于校验文书中的关键数额与期间等细节上,审理心态更为轻松。而且,软件中内含的规范性与格式性,也倒逼着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审理流程,注重对当事人诉称意见的查实及争议证据及事实的认证,保障审判流程的规范化。此外,依托计算机识别与文义分析技术而设计的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及其附带的庭审笔录制作方式,在加速并推广了要素式审理的效率及广度,对审判方式的进一步优化也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附录

* 课题主持人:胡道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负责人:刘红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课题组成员:丁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王翔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皮轶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加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日期:2017-05-11]

[ ①] 胡发胜《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5期。

[ ②] 要素式审判流程表主要参考陶红《关于类型化案件实施要素式审判模式的几点体会》,载《金陵法苑》2014年第4期。

[ ③]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3日《山东创新机制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 ④]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佛山中院推行简易案件才裁判文书“瘦身”——来!给你一份看得懂的裁判文书》。

[ ⑤]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14日《南通崇川“要素式”审理道交赔偿案》。

[ ⑥]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2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创新审判模式 要素审判法应对民间借贷纠纷》。

[ ⑦]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9日《山东阳谷县法院 要素式审判缩短道交案审限》。

[ ⑧]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3日《莒南 要素审判让法官做“关键动作”》、2016年5月18日《积极推行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2016年9月9日《莒南法院要素式审判破解案多人少》。

[ ⑨]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6日《成都“要素化庭审”为知产案件“瘦身”》。

[ ⑩] 参见滕威、刘龙编著《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版

[ 11] “姐姐小安来办离婚,辅助法官当即指点她先填表。有妹妹提醒、父母提醒,当事人表达很充分也很满意,又避免了当庭陈述的尴尬和不安。婚姻类案件当事人填写完要素表后,开庭只要十几分钟就可以结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3日《莒南 要素审判让法官做“关键动作”》。

[ 12] 参见申慧君《略谈要素式审判模式的实践运用——从一个办案法官的视角看要素式审判模式》,载《金陵法苑》2014年第4期。

[ 13]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佛山中院推行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瘦身”——来!给你一份看得懂的裁判文书》。

[ 14] 如据报道:“……不到半年的时间,该院(福建省龙岩市漳平法院)采用要素式庭审的平均时间缩短至大约25分钟,最快的仅用10分钟。”参见叶庆章《“要素式审判”便民高效》,载《福建日报》2015年11月20日;“……这样一来,原本可能要进行三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直接缩短到一个小时左右,既直截了当地聚焦争议焦点,又令审判省时高效。”参见李苏洋《“要素式审判”:创新审判模式 提升办案质效》,载“民主与法制网”,2016年1月25日。

[ 15] 如据报道:“‘判了7万多元,比我要求的少了,但我服气。’3月26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李雪拿到了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有一张表格,每个赔偿数额如何得出可以做到按表索骥、一目了然。”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日《佛山中院推行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瘦身”——来!给你一份看得懂的裁判文书》。

[ 16] 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0页。